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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5 08:51:53新闻来源:中央文明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

  思想道德公益广告是倡导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求发展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为促进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制作、发布步入良性循环、形成长效机制,使优秀思想道德公益广告更加广泛地传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建立“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

  一、“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坚持面向全社会和公益性原则,在确保相关权利人法定权益的基础上,由相关权利人自愿授权将其作品申请无偿列入作品库,各级各类媒体可向作品库申请无偿播放、传输、刊登、展示。

  “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建立影视、广播、平面三个子作品库。影视作品库设在中国广告协会电视委员会,广播作品库设在中国广告协会广播委员会,平面作品库设在中国报业协会。(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中国精神文明网(www.godpp.gov.cn)、国家工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国家广电总局网站(www.sarft.gov.cn)、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央视国际网(www.cctv.com)建立“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的相关信息和专栏,供查询。

  二、列入“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的作品应遵守以下规定,否则,由报送人自行承担侵权等一切法律责任。

  1、

  报送人须出具授权书(样本见附件2),将已刊播或未刊播的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列入“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

  2、

  申请列入“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的作品,应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广告名称、时长、题材和设计人、制作人、出资人、报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3、

  为保证“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的公益性效果,入库作品不在画面上或使用标版形式标注设计人、制作人、出资人的名称或企业商标标识、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它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4、

  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思想道德公益广告征集比赛、优秀公益广告评选等活动中产生的获奖作品,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自动列入“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

  三、各级各类媒体免费使用“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中的作品应严格遵照执行如下规定,否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侵权等一切法律责任。

  1、

  可以播放、传输、刊登、展示“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中作品媒体的范围为:各级电视台、电台、报纸、期刊、影剧院、网站、在公共场所设立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影视播放或展示设施等。

  2、

  使用单位对选用作品只能进行公益性无偿播放、刊登、传输、展示,不得利用该作品进行任何商业性、营利性活动或挪作它用;未经作品库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向其它团体及个人转让这些作品的使用权。

  3、

  使用单位应保证所选用作品的完整性,一次性连续播放、传输、刊登、展示完成,不得插入任何动态、静态画面、文字或标识。

  4、

  使用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对选用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增添。但为了保证播放、刊登、传输、展示广告的公益性效果,如原广告中标注有企业、个人名称和商标标识,使用单位应在使用时删去。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特约播映”、“赞助刊播”等任何名义、方式,在广告画面、刊播前后及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或标识。

  5、 使用单位应事先填写使用申请登记表,并保证登记表上所留全部信息真实有效。

  6、

  对于不符合“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使用资格或不遵照本规定要求使用的单位,作品库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其继续使用,收到禁止继续使用通知的单位不得再行擅自使用其中的任何作品。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本通知精神,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向“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推荐、报送作品,并认真检查督促使用者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其作品,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健康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中央文明办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2006年8月21日

  附:1、“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联系方式;

  2、“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授权书样本(含供片人和相关权利人使用样本各一份)。

  附件1:“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联系地址

  一、 影视作品库:设在中国广告协会电视委员会

  办公场所:建设部大院甲5楼3门302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037

  电子邮箱:tvcca@sina.com

  负责人:金国强、彭潇

  联系电话:010-88367355 88367356

  传真:010-88367357

  二、 广播作品库:设在中国广告协会广播委员会

  办公场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告部

  地址:北京市复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子邮箱:zhaokai@cnr.cn

  负责人:吴江、赵凯

  联系电话:010-86090244

  传真:010-68045590

  三、 平面作品库:设在中国报业

  协会

  办公场所:人民日报社内老干部局活动中心四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

  邮编:100733

  电子邮箱:cn65369956@sina.com

  负责人:胡怀福、蔡宁

  联系电话:010-65363816 65363818

  传真:010-65363817

  附件2:授权书样本 

  授 权 书(之一)

  (供片人使用)

  授权人:

  授权广告片:

  为促进“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的建立和完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特就上述公益广告片授权如下:

  1、授权人保证拥有广告片著作权或者取得该片著作权人的授权,有权将该片提供“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使用并签署本授权书;授权人同时保证已取得该片投资人、赞助者、拍摄制作者、演员、脚本作者及所有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并保证所提供的投资人、赞助者、拍摄制作者、脚本作者和演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书真实有效,不存在侵犯任何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问题。如因该广告片的使用而发生侵犯任何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授权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授权人自愿将上述广告片提供“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使用,授权期限与该片版权保护有效期限相同。

  3、授权人在此明确:授权人了解“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管理单位将免费授权全国各地相关媒体使用作品库中公益广告片,并了解作品库使用办法及管理规定。

  5、 本授权为无偿、不可撤销的授权。

  6、

  为了促进公益广告的广泛传播,同时考虑到“全国思想公益广告作品库”的自身特性,授权人同意依照作品库相关规定,作品库管理者及被许可使用者在使用上述广告片时删去原广告片中标注的企业、个人名称和商标标识。

  授权人:

  年 月 日

  授 权 书(之二)

  (相关权利人使用)

  授权人:

  授权广告片:

  为促进“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的建立和完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特就上述公益广告片授权如下:

  1、 授权人作为上述广告片的投资人或赞助者或拍摄制作者或脚本作者或演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愿签署本授权书。

  2、

  授权人自愿将其参与拍摄制作的上述广告片提供“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使用,授权期限与该片版权保护有效期限相同。

  3、

  授权人在此明确:授权人了解“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管理单位将免费授权全国各地相关媒体使用作品库中公益广告片,并了解作品库使用办法及管理规定。

  4、 本授权为无偿、不可撤销的授权。

  5、

  为了促进公益广告的广泛传播,同时考虑到“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的自身特性,授权人同意依照作品库相关规定,作品库管理者及被许可使用者在使用上述广告片时删去原广告片中标注的企业、个人名称和商标标识。

  授权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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