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征集比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5 08:49:00新闻来源:中央文明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传播奥运精神、倡导社会新风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深入开展,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奥组委决定举办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征集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公益广告作品要紧紧围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主题,形象生动地宣传"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积极参与文明风尚宣传普及、赛场文明、窗口行业文明服务、奥运志愿服务、"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城乡环境综合改善、文明交通行动、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等重点工作,全面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现代文明程度,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主办单位设立全国"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征集比赛组织委员会,由中宣部牵头,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奥组委共同参加。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央文明办协调组)。
三、奖项设立
为鼓励各地各部门推出优秀作品,组委会设立一、二、三等奖,对优秀作品进行奖励。同时,设立组织奖,奖励组织工作出色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四、作品分类
参赛作品分为影视、平面、广播三类。大赛同时征集群众性的数码DV机创意影视短片。
五、征集办法
1、符合比赛主题要求的公益广告作品均可参赛。影视广告和数码DV机创意影视短片每条最短不少于30秒,最长不超过2分钟。参赛作品均不得在画面、语音或标版中显示报送人、制作人、投资人等信息,按要求另填写登记表(见附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于2007年6月20日前统一报送中央文明办协调组(邮编:100806;联系人:张芳辉、张晓波,电话:010-63095694、63095297)。各制作单位自留底稿,以备修改。
2、比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作品进行评审,初评出入围作品,组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入围作品进行展播展示,请公众投票评选。组委会根据群众投票情况和专家意见综合评定奖项。获奖作品将在确保相关权利人法定权益的基础上,列入"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无偿提供全国各级各类媒体刊播。
3、各组织单位应事先告知投资人、制片人、创作人、演员等有关方面,比赛获奖作品将列入"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明确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名称权等相关法定权利义务,凡涉及侵权等问题的一律不得报送(具体规定见《关于建立"全国思想道德公益广告作品库"的通知》文明办[2006]5号)。获奖数码DV机创意影视短片著作权归主办方,作者同时放弃署名要求;主办单位可将该短片作为基本素材,另行组织修改、改编等再创作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努力推出优秀作品。要为知名人士奉献奥运提供机会和舞台,组织和动员文化界、体育界、新闻界热心公益、形象健康、作风正派、群众认可的知名人士,按照志愿、奉献的原则,参演公益广告电视片和担任广播、平面类公益广告形象代言等,以实际行动支持奥运,展现民族精神,为社会做出表率。要增强法律意识,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优秀作品评选标准;2、参评作品要求;3、参赛作品登记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北京奥组委
2007年3月22日
附件1优秀作品评选标准
一、导向:主题鲜明,观点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二、创意:新颖独特,内涵深刻,风格自然。
三、表达:信息传递清晰准确,易认易记,说服力强。
四、制作:表现完美,制作严谨,视听语言运用好。
五、效果:把握媒体特征,综合效果好。
附件2参评作品要求
一、每件参评作品均应详细认真填写参评作品登记表,随作品同时报送。
二、影视广告以数字带(DVW)报送,有1分钟颜色条和30秒倒数显示,每条广告留出10秒间隔。注明标签,用盒子装好。
三、广播广告应录制在数码带(DAT)上,每条广告留出10秒间隔。每条广告附广告词文字稿两份(A4纸打印稿)。数码带(DAT)必须用标签注明,用盒子装好。
四、平面广告应交送用150克轻黑硬卡纸裱起的作品1份,广告作品规格为A3,后面贴上参评作品登记表。
五、数码DV机创意影视短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汇集刻录成DVD光盘报送。
附件3参赛作品登记表
序号 广告类别 广告题目 创作单位 出资单位
报送单位:
宣传部(盖章) 文明办(盖章)
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广播影视局(厅)(盖章)
新闻出版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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